第一条 方山县民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民政事业地方性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全县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四)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承担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更变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行政区域内乡(镇)级以下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县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七)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
(八)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三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本级民政部门行政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拟订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烈士评定和烈士褒扬工作。
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方山县区街路巷名的命名和更名初审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下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县级地名档案和勘界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股
指导和协调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所辖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宣传、教育、组织、纪检、统战和群众工作,做好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
(三)基层治理和社会组织股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做好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局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协调、督办工作。
(四)社会事务股
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拟定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负责指导落实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依法承办本县辖区内的居民与涉香港、澳门、台湾及涉外人员的婚姻登记相关工作;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五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