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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吕中法〔2021〕148号)

来源: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7-02 15:50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美高梅金殿: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吕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由吕梁市县两级财政拨付,在吕梁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用于支付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中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条 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 刻章费、公告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工作费用;

(三)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 管理人报酬。

第五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 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第六条 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财产线索分散、衍生诉讼较多、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万元。

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3万元。

债务人存在财产线索分散、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财产调查或处置难度较大、衍生诉讼较多、债权人众多等情况的,管理人报酬可酌情提高,在5至10万元之冋确定。

第八条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 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 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 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九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产费用援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

第十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正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吕梁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以及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财务部门、内部监察(督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援助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 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

(三) 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吕梁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承办法官持审批材料及审核确认的费用凭证、管理人开具的报酬发票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人民法院未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

第十六条 援助资金发放后,应按照“一案一档”的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并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建立专门台账。

第十七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吕梁市县两级财政各自资金拨付到位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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