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美高梅金殿: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24-11-11 09:45
晋民发〔2024〕34号
澳门美高梅金殿: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文旅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29日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民政部等21个部门印发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摸排建立台账
本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一)开展监测摸排。监测摸排工作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重点对象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儿童主任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息比对。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至少每半年比对一次,推动实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制度强化保障
(四)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1.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以公办学校为主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清理取消不合规的流动儿童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教育厅负责)
2.完善中高考政策。按规定保障流动儿童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省教育厅负责)
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省教育厅负责)
(五)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
4.优化疫苗接种服务。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实行居住地管理,并纳入全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管理,要加强辖区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统筹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保障流动儿童与常住儿童平等享受免疫规划服务。预防接种单位每季度进行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并定期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通过设置接种单位、增加服务频次和延长服务时间等方式,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通过增加公办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方式增加普惠托位,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做好流动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全面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政策,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升流动儿童异地就医便捷性,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省医保局负责)
7.推进卫生服务普惠化。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省残联负责)
(六)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
9.加强生活救助保障。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采取居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流动儿童,在急难发生地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省民政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住房保障。将流动儿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11.优化城市公交服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公交企业做好通学公交线路设计、车型选配、运营服务等工作,根据实际制定安全措施和运营模式,进一步优化学生卡办理流程,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2.开展慈善帮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参与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省民政厅负责)
二、突出重点优化服务
(七)加强监护支持和干预。
13.开展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各地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提升科学育儿能力。(省妇联、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督促指导监护职责履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开展专题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宣传,提高流动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等评估机制,根据需要对流动儿童及家庭开展评估,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15.开展心理关爱。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中高考、寒暑假等期间加大心理关爱服务力度。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畅通转介通道。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17.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地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各地广电视听媒体等部门要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城市融入服务。
18.深化城市融入活动。各地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科学有序推动全省设区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服务、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环境条件。各地团委、妇联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促进流动儿童父母稳定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就业社保服务社区村村全覆盖,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细化落实稳岗就业各项政策举措,促进流动儿童父母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0.推进校园融入服务。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营造包容、友爱的校园文化氛围,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学校生活。对学业困难的流动儿童,提供个性化的学习辅导和帮扶措施。(省教育厅负责)
(十一)加强安全风险防范。
21.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流动儿童法治素养,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巩固和完善中小学生防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流动儿童开展帮教,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流动儿童开展“一对一”关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安全教育。各地要宣传普及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知识,提高流动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净化网络空间。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省委网信办负责)
四、健全机制夯实基础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平安山西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各项关爱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十三)夯实基层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地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
(十四)建立服务清单。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共性要求按照民政部等二十一部门方案执行。
附件: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
附件
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提供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 |
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省教育厅 | |
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省教育厅 |
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省教育厅 |
学有所教 | 5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资助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按标准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在校生学费。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病有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 | |
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省医保局 | |||
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 ||
住有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弱有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省民政厅 | |
11 | 流动儿童中符合监护条件的儿童 | 监护照料服务 | 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照料服务。 | 省民政厅 | ||
弱有所扶 | 12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通过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等方式向户籍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受理并纳入补贴范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 省民政厅、省残联 | |
13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给予补助。 | 省教育厅、省残联 | ||
14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省民政厅 | ||
15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省民政厅 | ||
16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省民政厅 |
发展保障 | 17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联 |
18 | 心理健康服务 |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 ||
19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乡镇未保工作站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 | ||
20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 | ||
发展保障 | 21 | 流动儿童 | 学校融入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学校生活。对学业困难的流动儿童,提供个性化的学习辅导和帮扶措施。 | 省教育厅 |
22 | 安全风险防范 |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教育;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 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团省委、省民政厅 |